干部任用条例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次数:107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干部任用管理条例

  

为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党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中层干部管理条例。

一、 管理原则

贯彻执行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任人唯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职务设置

中层干部职务分为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

三、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愿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热情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2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根据民办学校的特点,中层干部不作年龄的限制。

四、任职资格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全面负责系(处)工作,有团结合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熟悉本职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能起草有一定质量的文件、报告等,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五、中层干部职数

1.根据各系学生人数确定中层干部职数,学生人数在500名以下一般配备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学生人数在501-1000名配备一名主任,二名副主任;学生人数在1001名以上配备一名主任,二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助理。

2.具有2个语种的系或承担全院公共课的系可增加一名副主任。

3.行政处室一般配备一名中层干部,特殊岗位需增加职数,由院长特批。

六、申报及审批

1.各部门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的中层干部领导职数,提名并写出推荐意见,填写《干部考察表》。根据党务或行政工作需要,分别由党办、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人进行考察、并报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审批通过后填写《干部职务任(免)表》,行文聘任。

2.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及任命制。行政中层干部由院长聘任,党的干部按党章规定,实行选举制或由党委任命,聘期一般为二年。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七、聘后管理

1.中层干部原则上由党办、人事处负责管理,必要时由党办和人事处共同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2.中层干部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方式,对被考核对象做出适当评价,形成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

3.中层干部工作变动时,在办理新任职务的同时应免去原任职务。

4.工资待遇随职务变动而变动。

八、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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