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项目)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切实落实(基建项目)的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校内实施的(基建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建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用于我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配套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四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努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建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基建项目)的立项由学校基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提出年度基建项目,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初步研究同意后,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使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项目各种可能的方案认真地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提出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以及最佳投资建设方案等方面的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正式立项。

第七条 (基建项目)项目立项后,校基建部门应提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提交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三章 (基建项目)的设计

第八条 校基建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修改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

第九条 (基建项目)设计方案批准后,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安排组织施工图纸的设计;校基建部门对所设计的图纸组织专家会审,减少漏洞。

第十条 校基建部门应根据工作进度做好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报审、报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大或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设计的多方案比较,择优确定设计单位及设计方案。

第四章 (基建项目)的招标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监理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并组建招标小组,招标小组要有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招标小组需编制招标文件,并交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小组在招标中要组织人员对报名拟参加投标单位的能力、资信、施工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与考察,并集体研究决定参加投标单位。调查、考察与确定参加投标单位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五条 工程开评标时,招标小组需委派其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开评标,并向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开评标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章 (基建项目)的施工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施工前,校基建部门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手续的报批。施工人员进驻现场前,须要到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方能进场实施施工作业。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经过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施工中,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对每项工程派出项目联系人,具体协调工程的各方关系,处理工程中的问题与矛盾,工程项目联系人要对其所联系的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施工中,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督促,努力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做好必要的文字纪录。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施工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相关材料验收等工作,做好验收资料的保存。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施工中,应委托具备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的造价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必需的变更,应报请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由造价咨询单位核定变更价格。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施工中工程付款必须先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项目联系人和基建处、财务处领导签字后,送学校分管校长批示,分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付款。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施工结束后,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外聘专家应积极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校基建部门应及时将工程档案、工程造价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相关手续办完后,在一个月内报送校档案室存档,同时在决算审计后,负责办理交付使用及财产手续。

第六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结算与审计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平、合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基建项目)决算的审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结束后,在一个月之内,向校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对决算书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进行结算审查时,主要审查各种金额、工程量、材料使用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对于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后由校基建部门提交校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时,应扣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相应费用,以及应交的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审计完毕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束,方可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和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监理、审查、审计及工程付款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刁难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校内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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