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10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等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第五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建议:

(一)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制订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或规章制度;

(二)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三)学校制订或修订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教代会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校级重要奖项的评选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教代会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民主推举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代表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事先制定选举方案,酝酿候选人。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校级教代会代表名额约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的程序撤销、撤免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教职工代表,原选举单位应撤销其代表资格;

(二)有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可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或在任期中因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的代表,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提出撤免其代表资格建议;

(四)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工会审核备案,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离职、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任期中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工作岗位在校内变动的,其资格经教代会执委会确认可以保留,并作为调入单位的代表,原单位不再不选代表。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可按程序进行补选。报校工会备案,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针对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写好提案;

(五)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教代会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离退休人员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具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代表团团长等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50%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校工会提名,报请校党委同意后,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民主管理、教学科研、劳动保障、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接受教代会领导,其委员(或组员)任期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特殊情况下,也可从非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认可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如遇特殊需要,教代会也可以单独召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可提议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二条 提交教代会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各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同时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在会议期间征集提案。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校(党)办共同承担代表大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负责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组织征集提案;

(二)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三)负责教代会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的活动和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二)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和提案等,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进行讨论、审议或表决,必要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122日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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