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合法性劳动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提高素质、培养能力、立足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坚决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简称“助管中心”)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协调工作,助管中心全面负责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与服务工作。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职责:
(一)负责收集、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岗位,特别注重开拓适合学生参加的科技和文化教育活动岗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安排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同时,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工作鉴定;
(四)编制勤工助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五)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承办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院系、部、处、室、馆、南科公司等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岗位,优先录用本校学生。所设岗位到助管中心登记,具体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助管中心审核后,列入勤工助学计划,并选派学生参加。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智能型和劳务型两大类。智能型勤工助学岗位是与学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助理、咨询、管理等内容。劳务型勤工助学岗位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勤工助学岗位根据服务期限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服务期限为一学期,临时岗位的工作期限依临时工作的工作量来合理设定。
第八条校外用工单位招录学生勤工助学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强迫或诱导学生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行为,否则终止协议,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校内、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元/小时,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另外,学生在学期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条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好学生当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内容、时间、报酬及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助管中心,助管中心做好统计报表交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勤工助学费用。
第十一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助管中心有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用人单位或部门在聘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随时可以通过助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后不改的学生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除此之外,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各学院或系学生工作部门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并作为学生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个人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学期或学年培养考察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13年9月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