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市、校优秀毕业生奖、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市、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奖;实践技能奖及其他(含团体奖)以学校名义参加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三条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学生的评优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评优工作要从教育教学实际出发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学生评优工作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各学院或系组织实施。
二、奖学金评选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
(一) 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上海市奖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宝钢优秀学生奖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3500元,可以分为2-3挡
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
(一)人数:参评学生数2%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年各专业考试学科(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学习成绩80分及以上。各考查学科(含选修课)成绩必须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75分及以上。
(三)奖励标准
1、一等奖:每学年2000元/人
2、二等奖:每学年1500元/人
3、三等奖:每学年1000元/人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
(一)人数:参评学生数10%
(二)评定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测评良以上;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在学校各专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考试学科单科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并在各专业(学院或系核定)年级前三名者;
(3)取得高于学校教学要求的各类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能力证书者;
(4)当学年在某一方面(含科技、文艺、体育)有突出表现,获得学校或上海市有关部门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5)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将相关证明的原件交所在学院或系有关人员核实后,各学院或系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处。
(三)奖励标准:
1、一等奖每学年500元/人
2、二等奖每学年400元/人
3、三等奖每学年300元/人
第十四条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并于下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国家助学金评定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五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学年评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份完成评定工作。
(一)人数:应届毕业生数的10%,其中市级优秀毕业生为3%;校级优秀毕业生7%。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进取,在校内外公益活动中成绩显著;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德育测评为优良;
3、学习成绩优秀,三年内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80分及以上,其他学科(包括选修课、考查课等)考试成绩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4、实践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良好。
5、专业技能突出,取得教学要求相应的外语类证书和专业相关的岗位技能资格证书。在实习、就业实践中诚信度好,用人单位反映良好。
6、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宁缺毋滥。
(三)奖励标准:
1、市级优秀毕业生奖金500元/人
2、校级优秀毕业生奖金3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