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7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1) 负责审议学院各系科的设置、新专业设置、科研发展规划。

(2) 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

(3) 审议各学年度教学计划、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规划等。

(4) 评议和推荐院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高级人才。

(5) 审议中青年学术和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培养计划,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学术考核评议。

(6) 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教学与科研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审议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7)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8) 推荐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学院重点科研项目,并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定和验收。

(9) 筹划学院省级(含本市)、部级精品课程建设;省级(含本市)、部级名师候选人的推荐;学院精品课程和名师候选人的推荐。

(10) 学院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为人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和部分院领导组成。原则上各系(部)可有1人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由院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或者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各教学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议事规程与工作纪律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若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应到委员数的1/2为表决通过。若有委员按章程规定须回避时,应扣除应到委员人数基数。

第十三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系相关人员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咨询,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提议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委员在任期期间若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2007年10月29日

本章程在原《上海工商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上海工商外国语学院委员会职责》二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在本学期召开的二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征求意见,最后于2007年10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

20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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