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人:院办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60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构建符合新形势发展的资助工作体系,为进一步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的文件要求,本着“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终身发展的机会”的目标,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全体学生(含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以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基本分档标准如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的1.5倍,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保障标准的2倍,同时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精准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二级学院或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

3.二级学院或系部成立以年级(或专业)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二级学院或系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填写认定评议小组人员组成表,同时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备案。

4.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或系成立的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为:

1.提前告知。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及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初,由各二级学院或系辅导员收集、汇总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或系认定评议小组可以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突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生资助办公室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结果公示。学院将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资助办公室提出质疑。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资助办公室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对终审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录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或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二级学院或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应及时作出调整意见。

第七条本办法于201991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学生资助办公室。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9年9月18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505号

电话:021-68020621

传真:021-68020687

邮编:20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