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院办发布时间:2021-09-03浏览次数:449


为确保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属公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8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教师系列,鼓励教师职称晋升,高级职称比例占专任教师30%,中级职称比例占专任教师50%。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高级10%,中级30%

2.根据市人保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学校每年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资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21231日之前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6)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

2.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4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首要标准,进一步加强对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一级职称,由学校思政考核小组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组织考核。

4.高等学校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强化教师教学考核的基础地位。对于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学考核组应根据其教学态度与投入、教学工作量、学生评教情况、专家或领导听课反馈情况、参与教学改革情况、指导学生情况、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教学成绩和成果等教学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1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5.学校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包含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校内兼课教师、辅导员、行政人员),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应当进行课堂教学能力考核,申报教师系列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公共课教师除外)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应当进行企业实践经历的考核。任职期间取得市级以上教学竞赛奖项、教学成果奖项及其他教学类奖项者,可免于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者,可免于企业实践经历考核,且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教师企业实践另行规定。

6.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6.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8)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8)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完全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或应具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2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创作、实践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项目负责人再完成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2项及以上,且各项目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

7.高等学校可结合各自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制定教师分类评价标准,分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其中如需突破学历、资历以及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要求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各高校制定的分类评价标准及评聘条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高等学校可对从事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重大需求,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教师,探索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同行公认、学科(业界)贡献度大为基本标准的“学科(业内)代表作”评价体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代表作成果应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9.申报高一级职称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要求,按照学校《关于职务评聘工作中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规定》沪工外院[2017]43号执行。

10.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有关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与要求执行。

三、聘任组织

1.学校建立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申请人所在学院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其首要考察人)、教育教学考察组(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成员组成),以及学术委员会。上述组织详见文件:

2.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3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审核及推荐外部送评。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采取第三方机构评议。第三方外部专家评议意见作为聘任参考依据。

4.考察组、学术委员会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学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组、学术委员会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组、学术委员会,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组、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考察组、学术委员会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在校党委领导下,发挥好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的作用。

6. 考察组、学术委员会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 考察组、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以来近5年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教学骨干,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按照学校内聘实施办法聘任。

8.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评议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市教委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9.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代表作评价申请人或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此限制。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1.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初级职称12次,中高级职称1年一次。初级职称校内认定为上半年3月,下半年9月。中级职称每年915日前完成材料提交,学校9月底前完成教学考核、思政考核及资料审查,12月底前完成第三方机构评议。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做好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学校聘委会和人事处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每年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归入当年业务档案,由学校档案室保管。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聘任表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室。

3.加强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学校聘委会和人事处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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