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讨论稿(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按照《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理念,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我校在教学科研一线的教授、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原则上各系(部)可有1人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20人左右的单数,由学校在换届前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总数的2/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被学校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的,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部)可成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可由部门领导、高级职称的教师以及优秀青年教师组成,人数可为9-11人的单数,原则上应涵盖本院(部)涉及的学科门类和专业类。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院(部)领导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基层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外专家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学术标准;
(六)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等学术标准;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受学校委托,对自主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与基地及科研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教师岗位聘任人选等进行学术评定或咨询;
(九)学校提交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校长、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和通知与会委员,并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非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或学校全职工作的委员因出国、生病半年以上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确认后可不计入会议须到人数)。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一般事项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校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公开,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和委员的权利,增强委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