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为加强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下称学院)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特点,结合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董事会决议,依据民办教育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三) 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其存续期内,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财务管理体制
(四)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 学院法定代表人对财务工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学院的院长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等财务工作。
(六) 学院设立符合教育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求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七)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学院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八) 学院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九) 学院必须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培养。
三、预算管理
(十) 学院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节约高效、规避风险”的原则,根据学院的综合财力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学院的各项支出必须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行为。
(十一) 预算编制工作应采取“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的办法。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院长主持预算的编制工作,院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预算应于每年的11月报董事会批准,经董事会批准后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但是,在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时,在董事会的批准下调整预算。
(十二) 学院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学院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四、资产管理
(十三) 学院的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十四) 学院不得将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从事企业债券、证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
(十五)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十六)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折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教学仪器设备标准使用年限5年;图书资料标准使用年限5年;房屋建筑物最低年限20年;土地使用权根据使用年限计提等,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折旧年限及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及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十七) 学院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核销。
五、负债管理
(十八) 学院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十九) 学院的事业发展必须与预算相适应,必须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院债务结构,充分考虑本学院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二十) 学院各项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十一) 学院依据事业发展而确实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负债的,必须由学院出资人担保,举债形成的资产归民办高校所有,债务由学院取得的收入在扣除正常运转资金后的部分偿还,无法偿还的,由学院出资人偿还,相应的债务转为学院出资人对学院的投入。
六、收入管理
(二十二) 学院的各项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十三) 学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十四) 学院的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学院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七、支出管理
(二十五) 学院支出包括教育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
(二十六) 学院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正确予以归集;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支出应当与收入相配比。
(二十七)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十八) 学院必须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在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正确予以归集。
(二十九)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八、结余及其分配
(三十)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限定性收支结余和非限定性收支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三十一)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比例提取学校公益金和发展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学院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遵照国家及上级主官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规定执行。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三十三)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的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院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三十四) 学院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十五) 财务分析是根据董事会及学院的指标结合学院的业务特点进行的,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三十六)学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十、附则
(三十七)本办法从二O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八)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