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职责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四级 (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处认定,对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系、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6.教学事故处理与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挂钩。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教学违规行为。
1.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而上课迟到不超过十分钟 (十分钟以上为三级教学事故)。
2.无特殊原因提早下课五分钟以上。
3.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体育、舞蹈课或必须换鞋的场所除外)。
4.上课不关闭手机、BP机,造成干扰教学秩序。
5.批改作业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的数量。
6.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本学院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
7.因教师不负责任,遗失学生作业占教学班学生数的10%以下 (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8.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0%以下(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9.教务人员(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修改的学生成绩,占所报成绩总数的10%以下(11%一30%为三级教学事故,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10.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的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11.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
12.未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由他人临时代课。
1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或因疏忽错带教材,耽误教学。
14.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教学。
15.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为二级教学事故)。
16.未按各专业规定的要求完成实验课程、实习实训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17.未按各专业教学大纲或本学院规定布置作业、实验报告等。
B.考试
18.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造成考场师生此小于1:30的情况超过十分钟;或主考教师迟到超过五分钟;或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考试延误五分钟以上。
19.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或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不能提供学生试卷。
20.主考教师考分报出后。因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需要更改学生成绩在1个教学班内达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21.教务人员(教学秘书)考试成绩上报后,因其工作失误等主观原因而修改学生成绩为所报成绩总数的11%以上、30%以下 (31%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100%为一级教学事故)。
C.教学管理
22.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开学第一周试运行除外)。
23.教师已事前请假,而主管教学的系主任或教务人员(教学秘书)未作安排,致使学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24.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而未能在接报后十五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一个教学班 (涉及两个教学班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25.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空等十五分钟以上。
26.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7.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D.教学保障
28.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两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29.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10%(如缺供11%一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0.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影响一个教室或一个楼面教学工作 (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二级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一天以上,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一天或一天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31.对报修的教学设施,三天内如无不可抗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如十天内无回音,为二级教学事故;十五天内无回音,为一级教学事故)。
32.非因不可抗原因 (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的早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五分钟以上 (致使教师上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为二级教学事故)。
33.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学生分班名单未下达到各选课学生手中 (一个月内未下达为二级教学事故)。
34.除上述情节外,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第五章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A.课堂教学
35.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36.教师在上课时携带手机、BP机发出信号,并当堂回复。
37.按教学大纲及本系的有关规定应布置作业的课程,实际上整学期未布置作业。
38.未经系同意,擅自删除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39.对学生实施体罚。
B.考试
40.因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1.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试提前1/2考程结束。
42.考毕所收回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等而主考教师未予追回。
43.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C.教学管理
44.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1个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丢失2个以上教学班1门课的考试成绩,或1个教学班2门课以上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45.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系或部门隐匿不报。
46.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一级教学事故)。
D.教学保障
47.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48.除上述情节外,其它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章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49.教职人员故意泄露试题。
50.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1.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52.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3.除上述情节外,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七章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仲裁权在院长办公会议。
2.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后起执行。
教务处二〇〇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