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统一规范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规程,特作如下规定:
1、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作弊、违纪等现象,监考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学生违纪详细经过情况说明表”,并予当天送交教务处。
2、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教务处于事发当天发布通告(特殊情况亦必须于第二天发布通告),同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以警示学生不要出现类似现象;同时将所有材料转交学生处。
3、学生处接到材料后,按照程序开展复查,并出具处理行政处分文件上报。
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情况调查归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向监考教师等当事人进行调查。
5、学生对违纪作弊情况和处罚持有不同意见或需补充说明者,可向学校提起申诉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部门,并随处理材料一并送主管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