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方面。我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本着“向学生负责”的理念,始终坚持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思想教育从严、纪律处分适度”的原则,得到了社会,特别是违纪学生及家长的认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有据、有章、有序,规范对违纪学生相关问题的处理,现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对违纪学生撤销处分,“撤销”之词用在此处提法不科学,现更名为“解除”为妥。原下发的《上海工商外国语学院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审批表》一律作废。
二、解除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符合基本要求及操作程序:
1. 违纪学生受到处分或在受处分期内,必须有以示改正错误的实际行为,必须得到本班师生的认可。
2. 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应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汇报本人改正错误的基本情况及今后态度。
3. 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召开相关班级的学生座谈会(须有记录材料),客观公正地对解除处分者作出评价。
4. 在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填写《上海工商外国语学院违纪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并附上本人书面申请、原处分材料;按表内要求分别签署意见。
5. 对违纪学生解除处分权限应与授权处分界定同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解除均由学院或系里处理,记过以上处分的解除报学生处受理。
6. 凡违反考试纪律、旷课者处分决定的解除须报教务处审批。
7. 解除处分生效后,辅导员或相关部门应找该学生谈话,说明解除处分,提出希望与要求。
三、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后,将该生的材料按不同界定分别妥善放存。
四、本《实施意见》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