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大学生文明修身的展示舞台,更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为使住宿学生在朝气蓬勃而又团结友爱的集体生活氛围中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特根据沪教委后 [2003] 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宿与退宿
第一条入宿
一、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包括实习阶段),一律入住学生公寓。
二、住宿学生按指定的位置住宿,室内家具及所有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搬动,不得互换房间,不得私占空房,不得在室内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
三、寒暑假期间,学生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需经学生处批准,并提前到宿管部登记,由宿管部统一安排住宿。未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的不能住宿。
第二条退宿
一、正常退宿
(一)服兵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凭教务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宿。
(二)除名、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准予退宿。
(三)学生因病在治疗阶段,需家人护理的,由学生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生处、后保处办理特批手续,可同意阶段性走读,病愈后必须立即恢复寄宿学习。
二、非正常退宿
宿管部未接到学生处、教务处出据的退宿证明,一律视为非正常退宿。非正常退宿不退还住宿费。
三、退宿时间与费用结算
(一)毕业生:秋季班学生每年6月底。
(二)休学、转学、退学、学生随时可以办理;走读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四人房为4500元、六人房为3800元(不含寒、暑假)。
(四)住宿未满五个月的,按住宿费标准的50%结算;超过五个月未满一学年的,按住宿费标准的全额结算。
第二节安全保卫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派出所、学生处、保卫处及宿管部,并协助处理。
第五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具有放射性、含剧毒的危险品及细菌、病毒、标本等。
第六条加强宿舍财产保管和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宿舍楼为学生密集、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不宜将手机等物品随意丢放。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把贵重物品带回家,若有遗失责任自负。请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宿管部不承担住宿学生的财产保险责任。
第七条学生不得擅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不得擅配钥匙、擅换门锁。如有遗失,需经同寝室所有住宿学生同意,宿管部方能予以补配或换锁,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条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同性同学也不得进入他人宿舍就寝。教职工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证件并由宿管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外来人员需严格遵守宿舍登记制度方能会客,严禁混入宿舍经商、传销。
第十条宿舍内不准吸烟,乱扔烟蒂。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设灯头和使用床头灯,严禁电线绕床和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发热电器及非统一安装的电扇、空调),严禁使用明火(蜡烛、煤油灯、炉,酒精灯、炉等)。室内及走廊不准焚烧纸物,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学生自备电视机、计算机、VCD等电器,需经宿管部登记批准方能带入宿舍使用,但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电视机、计算机、 VCD等电器作为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和使用,注意防盗和电压变化,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为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宿舍、门厅、走道内不准停放自行车,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要保持安全、安静、整洁、有序,禁止从宿舍内向外、向下摔东西。不得破坏门、窗玻璃及其他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根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节公共秩序和卫生
第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宿舍楼内不准高声喧哗、跳舞、溜冰、玩球、搞体育活动。熄灯后不准在走廊灯下打牌、弹奏乐器、高声收放音响、怪叫、敲打器皿等。
第十五条学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有事找辅导员或管理员解决。理智处理纠纷,不允许在宿舍楼内谩骂、斗殴。
第十六条宿舍楼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七条宿舍楼内不准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兔等宠物。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室内垃圾直接倒入走廊垃圾桶内,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不准在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
第十九条实行宿舍卫生责任制度。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负责制定卫生公约,编排卫生值日表,督促本室人员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与宿舍管理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宿舍管理及公共秩序和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作息时间
一、熄灯:周一~周日23:00
二、宿舍楼大门关闭:22:30
三、供电时间:05:30
第四节水电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范围
一、凡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满一学年的学生均可享受本学年的水、电补贴费。
二、住宿未满一学年,但住宿费是按一学年全额缴纳的学生,也可全额享受补贴费。
第二十二条标准
一、水
每生每学年享受30元补贴费。
二、电
每生每学年享受70元补贴。
第五节奖励
为调动住宿学生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园区的积极性,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后保处与学生处设立了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对获 “免检寝室”、“文明寝室”荣誉称号的寝室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免检寝室
“免检寝室”是以被评为文明寝室为基础,结合全体住宿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宿舍安全、卫生每学期平均得分在18.5以上的(含18.5)可以申请免检寝室。经批准达标的公示后,挂牌、发奖。
第二十四条文明寝室
以安全、卫生为重点,结合住宿学生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纪实考评。宿舍安全、卫生每学期平均得分在15分以上的(含15分),可以评为文明寝室,经批准达标的公示后,挂牌、发奖。
第二十五条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一、“免检寝室”评比标准
(一)在取得 “文明寝室”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参加“免检寝室”的评比。
(二)宿舍氛围健康,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安全防范观念强,从未发生失窃、火灾和使用违禁电器现象。
(五)长期保持宿舍卫生环境整洁,学期安全卫生评比成绩平均在18.5分(含18.5分)以上。
获挂牌“免检寝室”后,由宿管部、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一)室内清洁、墙壁无脚印、球印等污点。
(二)宿舍氛围健康向上,美化格调高雅舒适。
(三)遵守作息制度,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四)宿舍安全卫生成绩保持良好,每学期卫生检查平均分为15分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发现以下任何一项即摘牌取消“免检寝室”、“文明寝室”荣誉称号,通报学院。
一、经查明有使用违禁电器或使用明火现象的。
二、在宿舍内有酗酒、闹事行为的。
三、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无理取闹的。
四、利用电脑、电视看不健康碟片的。
五、安全卫生检查成绩低于18.5分以下的“免检寝室”、低于18.5分以下的“文明寝室”。
第二十七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扣分标准
检查评分标准采用上海市高校统一标准,即学生宿舍卫生检查成绩20分为满分,18.5~20分为优,15~18.4分为良,14.9分及以下为差。
一、门、窗:(4分)
门框、窗框、窗台、玻璃窗不洁,每项扣0.5分;寝室门口堆放垃圾每次扣1分
二、物品放置:(4分)
不叠被子每床扣1分,鞋子、椅子、卫生用具摆放不整齐,每项扣0.2分;床上乱放其它东西扣0.2分。
三、地面、桌面、墙面:(4分)
地面不干净,有纸屑、果壳、烟蒂等,每项扣0.2分;桌面凌乱,书籍摆放不齐的,室内贴有小广告,每项扣0.2分。
四、蛛网积灰:(4分)
室内有蛛网、阳台有死角、卫生间凌乱每项扣0.5分;垃圾散乱并未及时处理,扣0.5分、卫生间异味严重扣1分。
五、使用违禁电器:(4分)
私拉电线、电源、违章用电:电器上床,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炉、电水壶、电热毯、床头灯等)使用明火、蜡烛、每项扣4分。
第六节学生自我管理
第二十八条“宿管员助理”、“宿舍楼宣传员”,是后保处专门为住宿学生参与管理,设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目的是让住宿学生和后勤员工一道共同创建健康文明园区,树立窗口形象,使住宿学生真正能够做到在一个安全、安静、舒适的环境中学习、生活。让学生在参与宿舍管理过程中自身得到锻炼的同时,随时收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同学是后保处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九条自我管理基本原则及要求:完全业余,自愿报名;择优上岗,贫困优先;严格考核,按质补贴。
一、宿管员助理
利用中午、晚上课余时间协助本楼宿舍管理人员做好站岗、查房等工作。杜绝外来人员混进宿舍楼,督促同学自觉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协助值班员一起为住宿学生提供服务,收集、反映住宿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住宿学生的安全。
二、宿舍楼宣传员
负责办好本宿舍楼的宣传工作,及时传递管理部门的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谐园区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