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外院〔2022〕5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2档,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600元,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处按照各二级学院(部)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按程序分别在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进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两次(春季、秋季)。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八条 我校学生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奖励(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休、停学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2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