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章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录取时已经征兵入伍,获得入伍通知单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者;
(二)被录取时选择自主创业且符合学校有关自主创业的管理规定者;
(三)被录取时身患重大疾病无法参加学习,或者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发现重大疾病不适合继续学习者;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其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时间1年。
第四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三条(三)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开学两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休学;
(二)保留学籍;
(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
(四)学习年限届满的。
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按照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二)学校在录取前与学生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三)已经转过专业的;
(四)从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转专业细则另文规定。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室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节 学分制与学分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须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方能达到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分的构成
(一)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各门课程(包含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总学分。
(二)其他学分: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其他学分(如军事训练、德育测评、安全教育等)。
第十四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某门课程周平均学时原则上等同于该课程学分,学分数为0.5的倍数。我校各类课程原则上按以下方法计算学分: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非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
1学分=16—18学时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课程
1学分=1周=28学时
(三)体育课程
1学分=32学时
(四)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
1学分=16学时
第十五条 学分的取得
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习、实训及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经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一章第四条之表述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参加补考;未参加体育课学习者须重新学习。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旷课达到20节以上(含)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清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毕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术诚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每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14学分(含14分)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核心课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学生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其学分不计入其中。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不及格,且未通过补考的学生,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执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凡不办理注册手续或未预交每学年学费的学生,重新学习课程无效。
第二十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必须是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第三十条 重新学习的形式为课堂学习、课外辅导、网络课程、自学等多种。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即为统计相应课程学分的依据。学生无故缺考,按旷考处理,且不得再次申请重修。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高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自学生入学当年计算,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2年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短期海外游学项目、海外交换生等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项目对应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进入毕业学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各门课程旷课的学时数达到五十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为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给予退学处分;
(二)考试违纪情节严重又未达开除学籍程度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时间六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参加结业后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综合训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发放。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予出具。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为当年的7月1日。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经学校批准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条文表述不一致者,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所述明确由另文规定的内容,以相关文件表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