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场纪律,使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 考试开始之后,夹带翻阅或偷看桌内、座位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 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 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 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机、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 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 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手机以及各种通信工具,在考试时察看或接受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 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研究确认属抄袭等行为者;
对上述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 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课程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 擅自将手机、MP3等带进考场者;
4. 擅自分拆考卷者;
5. 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 离开考场未交考卷者;
7. 企图交头接耳、用某种示意、表情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8. 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三、其他
其他严重扰乱考场秩序,造成考试中断、终止等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条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第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至第八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另外,第一至第五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严重违犯者,提升一级处分并终止其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上述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决定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