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国家助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市、校优秀毕业生奖、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市、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奖;实践技能奖及其他(含团体奖)以学校名义参加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三条 凡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的评优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评优工作要从教育教学实际出发须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各学院或系组织实施。
二、奖学金评选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一) 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 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6)上一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8)生活节俭,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上海市奖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三)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一)人数:按上级分配名额
(二)评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挡
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
(一)人数:参评学生数2%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年各专业考试学科(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学习成绩80分及以上。各考查学科(含选修课)成绩必须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75分及以上。
(三)奖励标准
1、一等奖:每学年2000元/人
2、二等奖:每学年1500元/人
3、三等奖:每学年1000元/人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
(一)人数:参评学生数10%
(二)评定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测评良以上;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奖励。
(1)在学校各专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2)考试学科单科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并在各专业(学院或系核定)年级前三名者;
(3)取得高于学校教学要求的各类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能力证书者;
(4)当学年在某一方面(含科技、文艺、体育)有突出表现,获得学校或上海市有关部门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5)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将相关证明的原件交所在学院或系有关人员核实后,各学院或系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处。
(三)奖励标准:
1、一等奖每学年500元/人
2、二等奖每学年400元/人
3、三等奖每学年300元/人
第十四条 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并于下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国家助学金评定按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学年评定一次,并于当年5月份完成评定工作。
(一)人数:应届毕业生数的10%,其中市级优秀毕业生为3%;校级优秀毕业生7%。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进取,在校内外公益活动中成绩显著;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德育测评为优良;
3、学习成绩优秀,三年内专业课考试成绩平均80分及以上,其他学科(包括选修课、考查课等)考试成绩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4、实践能力、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良好。
5、专业技能突出,取得教学要求相应的外语类证书和专业相关的岗位技能资格证书。在实习、就业实践中诚信度好,用人单位反映良好。
6、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宁缺毋滥。
(三)奖励标准:
1、市级优秀毕业生奖金500元/人
2、校级优秀毕业生奖金300元/人
四、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六条 先进个人的参评对象包括新长征突击手、共青团标兵、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及三好学生。
(一)人数:共青团员数的9%,其中优秀团学干部为3%;优秀团员及三好学生为6%。新长征突击手的名额由上级分配而定。
(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为良好;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专业技能突出;
4、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5、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业绩显著。
五、先进团体评选
第十七条 先进团体(含学生“星级社团”)是指由学生参与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校级活动中获得的团体(区、校级前三名)奖项。
第十八条 先进团体评定条件参照相关活动组织单位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1、国家级:2500—3000元
2、市 级:1000—1500元
3、校红旗分团委:800元
4、校优秀团支部:150元
5、先进班级:200元
6、星级社团:二星级社团500元,三星级社团800元
第二十条 学生在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中成绩优秀均有参评的资格,凡评定为优秀项目奖按等级可分别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学年学生在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中评定为国家级,市级优秀项目奖,其奖励标准分别参照学校综合奖学金标准办理;评定为学校优秀项目奖,其奖励标准分别参照学院单项奖学金标准办理。
六、校外竞赛获奖奖励条例
(学校“校长奖学金”及“活力校园奖”)
为了贯彻立德树人的理念,大力实施素质拓展计划,提升广大在校生的综合素质,鼓励有特长的同学充分施展才华,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学校特分别设置“校长奖学金”和“活力校园奖”来表彰在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各类奖项的学生,以此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展现学生的学习成效,积极争取荣誉为校争光。
一、校长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1、适用于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外出参加各级各类与本专业相关的技能性、专业性的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学生奖励。
2、所对应的比赛为国家级、省市级主办的各类校外专业技能竞赛。竞赛的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
(1)国家级
国家一级竞赛:国家教育、行业主管部(委)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比赛;
国家二级竞赛:国家级行业协会、教育部行业指导委员会、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比赛。
(2)省市级
省市级一级竞赛:省、市政府各厅局(委)等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市比赛;知名企业(院校)冠名举办的技能竞赛;
省市级二级竞赛:各区、市级行业协会、市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竞赛;省际比武竞赛、区域间的竞赛。
(二)奖励细则
学校对于参加各级校外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学生,进行发文表彰,同时给予对应所获奖项的级别和名次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级别 | 名次 | 奖励金额(元) | |
国家级 | 一级 | 一等奖 | 3000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500 | ||
二级 | 一等奖 | 1500 | |
二等奖 | 1000 | ||
三等奖 | 500 | ||
省市级 | 一级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400 | ||
三等奖 | 300 | ||
二级 | 一等奖 | 400 | |
二等奖 | 300 | ||
三等奖 | 200 |
本条例对学生获得国家级、省市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奖励。若比赛中设有特等奖,则该项比赛的奖励等级依次下降一级,三等奖不列入奖励范围。
对于学生团体获奖项目奖励,如团体人数在3—5人,奖励金额按个人奖项相应级别奖金额度的3倍发放;如团体人数在5人以上,奖励金额按个人奖项相应级别奖金额度的5倍发放。
4、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5、学校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奖励的,一般不再根据本条例重复奖励。
6、在国内外比赛中,获得重大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校园活力奖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1、适用于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外出参加各级各类群众性、普及性、文化性的校外竞赛活动中取得成绩和荣誉的学生奖励。
凡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及其他等大学生竞赛中取得本办法所规定成绩或荣誉的学生,均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细则
1、学校对于参加各级校外竞赛获奖的学生,进行发文表彰,同时给予对应所获奖项的级别和名次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级别 | 名次 | 奖励金额(元) |
省市级 | 一等奖 | 500 |
二等奖 | 400 | |
三等奖 | 300 |
2、对于学生团体获奖项目奖励,如团体人数在3—5人,奖励金额按个人奖项相应级别奖金额度的3倍发放;如团体人数在5人以上,奖励金额按个人奖项相应级别奖金额度的5倍发放。
3、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4、学校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奖励的,一般不再根据本条例重复奖励。
5、获得重大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评定程序
1、申报
(1)时间:随时申报
(2)程序:由获奖集体或个人填写《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参加校外竞赛获奖奖励申报表》,由竞赛组织方认定、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后,同相关获奖证明原件一起交学生处。
2、审定
由学生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等级,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学校对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发文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3、学校每年12月进行集中表彰和奖励发放。
四、本条例自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修订执行。
五、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