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80918办公室,电话:68020621。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三条 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