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校注册,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必须向学校请假。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公益劳动以及其他学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都应列为考勤内容。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修读课程的考勤方式原则上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周上课时向学生宣布。政治理论课程、实验实训课、上机操作、体育和实践环节课程均须点名考勤。
三、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平时测验等。教师必须要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抄袭作业且屡教不改者,教师应评定该课程平时成绩为零分。
四、对不遵守教师宣布的考勤制度(课程免修者除外),不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或不参加平时测验者,教师要进行教育。经多次教育无效者,教师可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名单,院长或主任审批后,在考核前两周交教务处备案,取消该学生考核资格。
五、修读实验和实践环节课程必须遵守有关课程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因病不能参加修读正常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程。
七、所有需点名考勤课程由主讲教师在教务系统中点名登记。考勤表经教务处统计汇总后,予以公布。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对请事假应严格限制。学生请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返校后,须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一周,不得补假,就按旷课处理。经了解不符合病假或事假条件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凡因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医院证明向各学院(部)办理请假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公假者,应事先向学院(部)办公室登记。
请假在1天之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部)办公室;请假1-3天的,由院长(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教务处审批。凡经批准假的,均须报教务处备案。
八、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累计迟到和早退达3次者作旷课一学时论,课堂考勤无故缺课1次按两学时旷课计算。
九、一学期内,各门课程旷课的学时数达到二十学时,下达旷课预警单;达到三十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四十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五十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为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给予退学处分。
各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课时1/3者,不得参加此门课程期末考试及补(缓)考,成绩以“0”分计。
十一、本规定于2024年5月修订,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