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学生处)

发布人:院办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10

一、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应由本人书写请假条,事先交给辅导员。确因情况紧急者,则应电话告知辅导员,事后补写请假条。

二、因病请假者,须出示学校卫生保健室或就诊医院的病假单及病历卡,交由辅导员审验后,由辅导员开具请假单。

三、因事请假者,需在请假条中注明事项原因及请假时限。若无特殊的、紧急的情况,辅导员一般不予准假(如学生报考驾驶员培训,应选择寒暑假时段,开学就读时段则会影响上课,原则上不予以准假;如家人病情危急或丧事处理等,均予准假)。

四、准假权限为:

1天之内,辅导员有权批准;

1-3天,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院长或系主任批准;

3天以上,院长或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五、请假获准后,由辅导员开具请假单,请假才予生效。请假未获批准,学生须正常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请假获准的学生,需向班长或班纪律委员告知,在班级考勤表及课堂教学日志中予以记载。同时,由本人或同学将请假单转交给班长,告知各任课老师登记备案。

七、凡双休日、节假日或学生在校外患病就诊不能正常上课者,须及时用电话告知辅导员。病愈返校后,须立即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一周,不得补假,就按旷课处理。

八、经了解查实,若不符合病假条件者或虚报事假者,以旷课论处,并相应给予校纪校规处分。

九、凡学校组织的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安排上课学生。若特殊情况,安排个别学生参加活动,由组织方出具书面请假单。

十、本制度包括早、晚自习课的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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