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德育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处)

发布人:院办发布时间:2024-10-31浏览次数:10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努力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载体,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纳入到学分制管理体系。通过对学生学期德育综合测评,将测评成绩转化为德育学分,提高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促进良好校风和学风的形成。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从学生的实际出发,用全面、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综合学生一贯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客观真实地测评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日常行为表现,杜绝测评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2、坚持教育性原则:对学生进行德育学分制管理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是学生教育和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正确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教育。

  3、坚持导向性原则:通过测评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学生明确努力的方向,克服缺点,有效地引导学生巩固和发扬自己的良好品德。

  4、坚持实效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实效,做到动态测评与静态测评相结合,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全面测评与重点测评相结合,阶段性测评与总结性测评相结合,教师测评与学生测评相结合。

三、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人员及各学院或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组成,负责对全校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学生处负责德育学分制具体的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

  2、各学院或系成立德育学分制实施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学院或系学生会主要干部成立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德育学分制的实施与考核。

  3、在学院或系德育学分实施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生班级作为德育学分制实施的基本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方面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德育学分的实施要求

  1、德育学分的实施以《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综合测评表》为依据。

  2、德育综合测评成绩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德育综合测评 85为优;德育综合测评75~84分为良;德育综合测评60~74分为中;德育综合测评59分为差。

  3、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获得“优”、“良”、“中”的学生,取得德育学分。德育综合测评成绩获得“差”的学生,不能取得德育学分。可以通过后面获得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为“良”或以上进行覆盖(一次“良”或以上只能覆盖一次“差”),覆盖后的成绩记载为“中”,并取得相应学分。

  4、对最后一个学期的德育综合测评实行独立考核。

  5、毕业之前,未达到规定德育学分者,必须进行德育答辩。

  6、受学校处分者,不能取得该学期的德育学分。

  7、休学复学、留级的学生,进入新的年级后德育学分必须重新取得。

五、德育学分的测评程序

  1、每学期末,由各学院或系依据《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综合测评表》对学生进行德育测评,统计出百分考核分数。

  2、学生对德育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申请复议,各系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3、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申诉,学生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复议结果进行调查,并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4、各学院或系将学生本学期德育成绩录入学校教务处学生成绩系统中。

六、德育答辩

  1、德育答辩对象:

  学生在毕业前没有获得相应德育学分,必须进行德育答辩。

  2、德育答辩内容:

  学生结合自己在校期间的成长经历撰写德育答辩论文,认真回顾自己在校的学习生活,阐述在校期间的心路历程、撰写自己对学校的生活、学习和思想以及对人生的感悟,进行自我批评和反思,调整发展方向,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德育答辩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或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定毕业生德育论文的命题、字数、格式等相关要求,组织学生撰写总结或论文。

  (2)由各学院或系组织德育答辩,成立“德育答辩指导委员会”,由各学院或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委会,听取学生陈述,严格进行评审。答辩小组参照德育答辩评分标准评定成绩,结果汇总上报学校教务处。

  4、德育答辩的评分标准:

  德育答辩的最终成绩由现实表现、书面总结和答辩三部分成绩组成,各环节成绩和最终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最终成绩=现实表现成绩×30%+书面总结成绩×30%+答辩成绩×40%),同时填写《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德育答辩鉴定表》。

  对于德育答辩的最终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59分)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补考。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

  2、本办法从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各学院或系可依此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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