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大学生文明修身的展示舞台,更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
为使住宿学生在朝气蓬勃而又团结友爱的集体生活氛围中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特根据沪教委后 [2003] 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宿与退宿
第一条 入宿
一、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包括实习阶段),一律入住学生公寓。
二、住宿学生按指定的位置住宿,室内家具及所有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搬动,不得互换房间,不得私占空房,不得在室内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
三、寒暑假期间,学生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留宿的,需经学生处批准,并提前到宿管部登记,由宿管部统一安排住宿。未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的不能住宿。
第二条 退宿
一、正常退宿
(一)服兵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凭教务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宿。
(二)除名、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准予退宿。
(三)学生因病在治疗阶段,需家人护理的,由学生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到学生处、后保处办理特批手续,可同意阶段性走读,病愈后必须立即恢复寄宿学习。
二、非正常退宿
宿管部未接到学生处、教务处出据的退宿证明,一律视为非正常退宿。非正常退宿不退还住宿费。
三、退宿时间与费用结算
(一)毕业生:秋季班学生每年6月底。
(二)休学、转学、退学、学生随时可以办理;走读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四人房为5800元、六人房为4000元(不含寒、暑假)。
第二节 安全保卫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派出所、学生处、保卫处及宿管部,并协助处理。
第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具有放射性、含剧毒的危险品及细菌、病毒、标本等。
第六条 加强宿舍财产保管和物品安全使用的意识。宿舍楼为学生密集、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不宜将手机等物品随意丢放。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把贵重物品带回家,若有遗失责任自负。请学生自行参加个人财产保险,宿管部不承担住宿学生的财产保险责任。
第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不得擅配钥匙、擅换门锁。如有遗失,需经同寝室所有住宿学生同意,宿管部方能予以补配或换锁,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进入异性宿舍,同性同学也不得进入他人宿舍就寝。教职工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证件并由宿管员进行登记。
第九条 外来人员需严格遵守宿舍登记制度方能会客,严禁混入宿舍经商、传销。
第十条 宿舍内不准吸烟,乱扔烟蒂。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设灯头和使用床头灯,严禁电线绕床和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发热电器及非统一安装的电扇、空调),严禁使用明火(蜡烛、煤油灯、炉,酒精灯、炉等)。室内及走廊不准焚烧纸物,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学生自备电视机、计算机、等电器,需经宿管部登记批准方能带入宿舍使用,但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电视机、计算机、等电器作为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和使用,注意防盗和电压变化,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宿舍、门厅、走道内不准停放自行车,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要保持安全、安静、整洁、有序,禁止从宿舍内向外、向下摔东西。不得破坏门、窗玻璃及其他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根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校内和公寓楼门前禁止停放助动车;严禁学生将充电式平衡车、助力车等带入公寓楼内充电;严禁采用“飞线”方式完成一切充电行为。
第三节 公共秩序和卫生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宿舍楼内不准高声喧哗、跳舞、溜冰、玩球、搞体育活动。熄灯后不准在走廊灯下打牌、弹奏乐器、高声收放音响、怪叫、敲打器皿等。
第十六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有事找辅导员或管理员解决。理智处理纠纷,不允许在宿舍楼内谩骂、斗殴。
第十七条 宿舍楼内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八条 宿舍楼内不准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兔等宠物。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室内垃圾直接倒入走廊垃圾桶内,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不准在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
第二十条 实行宿舍卫生责任制度。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负责制定卫生公约,编排卫生值日表,督促本室人员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加强与宿舍管理员的联系,协助做好宿舍管理及公共秩序和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作息时间
一、熄灯:周一~周日23:00
二、宿舍楼大门关闭:22:30
三、供电时间:05:30
第四节 水电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范围
一、凡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满一学年的学生均可享受本学年的水、电补贴费。
二、住宿未满一学年,但住宿费是按一学年全额缴纳的学生,可全额享受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 标准
每生每学年享受100元水、电补贴费。
第五节 奖 励
为调动住宿学生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创建文明园区的积极性,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后保处与学生处设立了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对获 “免检寝室”、“文明寝室”荣誉称号的寝室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免检寝室
“免检寝室”是以被评为文明寝室为基础,结合全体住宿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宿舍安全、卫生每学期平均得分在18.5以上的(含18.5)可以申请免检寝室。经批准达标的公示后,挂牌、发奖。
第二十五条 文明寝室
以安全、卫生为重点,结合住宿学生遵守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纪实考评。宿舍安全、卫生每学期平均得分在15分以上的(含15分),可以评为文明寝室,经批准达标的公示后,挂牌、发奖。
第二十六条 安全、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一、“免检寝室”评比标准
(一)在取得 “文明寝室”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参加“免检寝室”的评比。
(二)宿舍氛围健康,学生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安全防范观念强,从未发生失窃、火灾和使用违禁电器现象。
(五)长期保持宿舍卫生环境整洁,学期安全卫生评比成绩平均在18.5分(含18.5分)以上。
获挂牌“免检寝室”后,由宿管部、学生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一)室内清洁、墙壁无脚印、球印等污点。
(二)宿舍氛围健康向上,美化格调高雅舒适。
(三)遵守作息制度,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宿舍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四)宿舍安全卫生成绩保持良好,每学期卫生检查平均分为15分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发现以下任何一项即摘牌取消“免检寝室”、“文明寝室”荣誉称号,通报学校。
一、经查明有使用违禁电器或使用明火现象的。
二、在宿舍内有酗酒、闹事行为的。
三、不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无理取闹的。
四、利用电脑、电视看不健康碟片的。
五、安全卫生检查成绩低于18.5分以下的“免检寝室”、低于18.5分以下的“文明寝室”。
第二十八条 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扣分标准
检查评分标准采用上海市高校统一标准,即学生宿舍卫生检查成绩20分为满分,18.5~20分为优,15~18.4分为良,14.9分及以下为差。
一、门、窗:(4分)
门框、窗框、窗台、玻璃窗不洁,每项扣0.5分;寝室门口堆放垃圾每次扣1分
二、物品放置:(4分)
不叠被子每床扣1分,鞋子、椅子、卫生用具摆放不整齐,每项扣0.2分;床上乱放其它东西扣0.2分。
三、地面、桌面、墙面:(4分)
地面不干净,有纸屑、果壳、烟蒂等,每项扣0.2分;桌面凌乱,书籍摆放不齐的,室内贴有小广告,每项扣0.2分。
四、蛛网积灰:(4分)
室内有蛛网、阳台有死角、卫生间凌乱每项扣0.5分;垃圾散乱并未及时处理,扣0.5分、卫生间异味严重扣1分。
五、使用违禁电器:(4分)
私拉电线、电源、违章用电:电器上床,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炉、电水壶、电热毯、床头灯等)使用明火、蜡烛、每项扣4分。
第六节 学生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高校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校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培养学生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并制定公寓楼垃圾分类及投放规定。
一、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二、住宿学生应自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并按垃圾分类规定投放。
三、住宿学生室内的“可回收物”,请自觉拆分纸箱类,按时投放至公寓楼指定的可回收物桶内,不得堆放至阳台或其它公共区域。
四、公寓楼每日分类好的垃圾投放时间如下:
学生公寓四分类垃圾投放时间:
早上:7:00----8:30
中午:11:30----13:30
晚上:16: 30----16:30
公寓楼每日分类好的垃圾投放时间暂定,如因要求更改,将会另行通知。请住宿学生严格按规定时间投放,严禁其它时间内将垃圾投放至垃圾四分类临时投放点。
五、住宿学生应事先在寝室内将垃圾分类好,每日按时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至一楼指定的垃圾四分类临时投放点,不得将垃圾随意丢放在公共区域内,违者将给予寝室差评,并通报学院,三次(含以上)屡教不改者将给予警告处。
六、每日投放垃圾规定时间内,将会安排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师生投放垃圾,并监督其垃圾分类的纯净度。对于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学生,工作人员将当场给予指正,违规学生应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于不按分类标准投放垃圾的学生,后勤保卫处有权要求其配合工作人员监督其他学生垃圾分类情况。对于拒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学生,将通报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情节严重者将按《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并上报主管部门将纳入个人征信。自本规定发布起学生垃圾分类完成度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体系,对学生评定校内各类先进、奖学金、入党申请等作为一项负面考核指标。
七、校园垃圾分类监管和考核工作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和学生处负责,学校其他部门将给予配合,其它后续相关工作由后勤物业公司按校方要求执行。学校辅导员教师应定期开展学生公寓垃圾分类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其所在院系学生垃圾分类评比工作,并完整记录学生在校垃圾分类工作中的表现,为学生各类评定提供参考依据。
八、请广大住宿学生相互转告、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理解、相互配合,让我们响应时代的号召,响应国家的新政策,一起努力做好校园垃圾分类工作,共同创造一个优美的校园生活环境。
九、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由后勤保卫处和学生处负责最终解释。
第七节 学生自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管员助理”、“宿舍楼宣传员”,是后保处专门为住宿学生参与管理,设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目的是让住宿学生和后勤员工一道共同创建健康文明园区,树立窗口形象,使住宿学生真正能够做到在一个安全、安静、舒适的环境中学习、生活。让学生在参与宿舍管理过程中自身得到锻炼的同时,随时收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同学是后保处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十条 自我管理基本原则及要求:完全业余,自愿报名;择优上岗,贫困优先;严格考核,按质补贴。
一、宿管员助理
利用中午、晚上课余时间协助本楼宿舍管理人员做好站岗、查房等工作。杜绝外来人员混进宿舍楼,督促同学自觉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协助值班员一起为住宿学生提供服务,收集、反映住宿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住宿学生的安全。
二、宿舍楼宣传员
负责办好本宿舍楼的宣传工作,及时传递管理部门的信息,收集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谐园区做贡献。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后保处。